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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68岁,重庆市秀山县人。

指定辩护人邹祚武,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某、指定辩护人邹祚武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相邻而居。2010年期间,杨××家中修围墙引起杨某甲不满,为此二人结怨并发生打架,后杨某甲对杨××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1年7月23日12时许,杨某甲在家看见杨××在其家屋坎下堰沟边的小路上,杨某甲遂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赶至杨××处,朝杨××左边头部猛砍一刀,致其当场倒在堰沟里,接着杨某甲迅速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后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24日死亡。案发当日,公案机关在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杨××系头部砍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杨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某:证人刘某、吴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等书证、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猛砍他人头部,致其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2.杨某甲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3.杨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杨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秀山县X组村民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系邻居。2010年期间,杨××在两家之间修建围墙时,因杨某甲认为围墙占了自家土地,便与杨××发生争吵和打架。2011年7月23日12时许,杨某甲在家看见杨××从其房屋坎下的小路上经过时,便想起二人吵架时曾相互说过要砍对方脑壳的话,遂产生持刀砍击杨××头部的恶念。随即,杨某甲从家中拿起一把砍猪草的菜刀追上杨××,朝杨××左边头部猛砍一刀,致其当场倒在堰沟里。接着杨某甲持刀离开现场返回家中。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当日,公案干警在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杨××系头部砍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杨某甲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群众报警称,2011年7月23日,杨某甲持菜刀将同组的杨××头部砍伤,杨××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某、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重庆市X村X组杨××房屋西面1170cm的水沟处,为室外现场。其东面为杨××房屋,西面临菜地,该段水沟为南北走向。杨××房屋北临杨某乙房屋,南面隔一石墙与杨某能房屋(杨某甲住处)相邻。在水沟西侧石坎上距石坎西缘6cm、杨××海椒地南侧小路北向304cm处有一粘附血迹的蔬菜叶;粘附血迹的蔬菜叶对应位置的水沟西侧石坎内(东)侧竖面上有38cm×4cm的流淌血迹,外(西)侧竖面上有25cm×14cm的流淌血迹;水沟西侧石坎上粘附血迹的蔬菜叶北向120cm处有一残缺血鞋印,为横条状花纹;粘附血迹的蔬菜叶西侧海椒地中距水沟西缘75cm、杨××海椒地南侧小路北向307cm处有一烟斗,烟斗中部为黑色塑料材质,烟嘴为银白色金属材质,烟槽内有未抽某的叶子烟;吴某明南侧正对的水沟东侧石坎上有18cm×17cm的滴落血迹、9cm×5cm的滴落血迹、32cm×17cm的血泊及41cm×22cm的血泊,从血迹位置向北至杨某乙家地坝西侧的石阶梯上有呈趟滴落血迹。

3.渝公鉴病解[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尸体左耳屏前经左耳廓至左额顶部见32cm的“U”形缝合创口,创缘齐,耳屏前创角锐,创壁光滑,创腔深达骨质,左耳廓上缘完全断离。解剖检见,左侧头皮下广泛出血,沿耳屏前创口向颈部扩大,可见从左颞部至左锁骨下方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出血。左颞部颅骨及对应处硬脑膜有一梯形缺损,上底长5cm,下底长10cm,腰长7cm,可见脑组织从该缺损处膨出,该处脑组织有挫伤及出血,缺损边缘处对应脑组织有少许挫碎,脑组织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左侧为重,左颞部脑组织在5.5cm×6cm范围内见挫伤及点状出血。鉴定意见:杨××系头部砍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12时许,他在杨某甲家前面的田某给菜打药,杨××在他不远的地方挖土,沈廷英也在堰沟边翻土。杨××挖完土准备回家,他突然听见杨某甲讲了一声“敢和老子作对,老子砍死你”。他看见杨某甲站在他家街沿上,离他干活的地方约十米远。过了一两分钟,杨××就喊“吴某明,你看”,他就回头望去,发现杨××倒在堰沟里,杨某甲已经不在街沿坎了。他看见杨某甲的背影往屋里走去,手里提着一把砍猪草的菜刀。杨××的左耳及头部被砍了一刀,血一直在流,堰沟边也流了很多血。他上前去扶杨××,并叫肖正付来帮忙。他和肖正付将杨××扶到杨××家。后来,有人给120和110打电话。急护车来后,他和肖正付将杨××送到秀山县医院抢救。第二天,杨××就死了。杨某甲平时没有什么不正常,就是爱喝酒,一喝酒就要乱骂人,并且还讲要杀人等话。

5.证人沈××的证言。证明当天中午12点左右,她在杨某甲家坎下的土里护理姜苗,她看见杨某甲赶场回家,还买了三只小鸭子。一会儿,她听见杨某甲在家里乱骂“和老子作对,老子就要你命”。当时,杨××在紧挨着她的土里挖土,都在杨某甲家的坎脚下。杨某甲没骂几句,她就听见杨××喊了一声“吴某明,你看噢”。她抬头看去,看见杨某甲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从石梯子往屋里跑,菜刀上有血。杨××倒在堰沟下,吴某明跑过去扶杨××,但没扶得起来。肖正付的老婆正好过路,吴某明就叫肖的老婆去喊肖正付来帮忙。肖正付来后,她跑去喊杨某强(音)。她把杨某强喊来后,杨××已被抬到家里,杨××躺在一块木板上,满脑壳都是血,有边脑壳被砍起一道大口子,耳朵都砍破了。后来,大家立即打110和120。2010年,杨某甲和杨××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打过架,杨××用石头将杨某甲的头部打伤。杨某甲拿的菜刀就是农村用于砍猪草那种菜刀。杨某甲平时爱喝酒,喝了酒就乱骂人,在家里骂朝天娘。

6.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中午,他在自家屋边的土里挖土,他妻子吴某枝说杨××那条口口流血了,叫他去和吴某明帮忙扶一下。他马上就去帮忙,他去了看见杨××倒在堰沟边,满脑壳是血,血直往外冒。他和吴某明将杨××弄到路上,然后抬到杨××家的灶房边。他看见杨××左边脑壳被砍了一条大口子,左边耳朵都被砍破了,看样子很严重。后来,120的车来了,他们将杨××送到秀山县医院急救。第二天,杨××从医院拉回来时已经死了。听吴某明等人说是杨某甲砍的杨××。2010年,杨某甲和杨××家吼了一架,杨××拿石头将杨某甲头部打出血了。杨某甲平时是个正常人,但是很爱喝酒,喝酒喝醉了就乱骂人,又不具体针对谁。一般是骂“和我作对,欺负老子,老子几刀砍死你”之类的话。他喝酒后一般在家里发酒疯,没打过外人。

7.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中午12时许,他接到电话说他父亲杨××被杨某甲砍了。他就立刻往家里赶,并在路了打了120和110。回到家里,他看见杨××满头都是血。村里的邻居说,他父亲被杨某甲拿菜刀砍伤倒在堰沟里。120的急救人员来后将他父亲拉到县医院抢救。医生说他父亲情况非常严重,存活希望不大。手术后,医生说他父亲快要死了。第二天,医生说他父亲已无医治的必要了,出院时,他父亲已经死了。他家和杨某甲因为两家的屋边阳沟平常有点口角,他家在两家之间修了一道围墙,杨某甲认为占了他家的地,就拿刀子对他父亲比划,他父亲在争执中拿了个石头将杨某甲头部打伤了,但不严重,他还拿了一些医药费给杨某甲上药。杨某甲因为这些琐事曾说过要杀他父母,但不敢对他说。杨某甲不喝酒是个正常用人,喝酒喝醉后就在村里闹事乱来,拿着刀子在村里乱跑,扬言哪个和他有矛盾就要杀哪个。

8.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4点过,她回家后才听邻居说她儿子杨某甲用菜刀砍了杨××头部一刀,杨××被送到县医院抢救,杨某甲被派出所的人抓了。杨××家在她家隔壁,2010年冬月间,杨××在他们两家之间修一道围墙,占的是杨××家的土地,修围墙时挖了一个树桩,也是杨××家的。杨某甲看见了,就不许杨××挖树桩,两人发生了口角。杨某甲用一把自制的小刀比着杨××,杨××扔了一块石头打伤了杨某甲头部。杨××还出钱给杨某甲上了药。因为这件事她和杨某能(杨某甲父亲)都认为是杨某甲的错,没有和杨××争吵。这件事平息后,没有发生任何口角纠纷。十几年前,杨某甲到江苏打工,喝酒后与人打架受伤,杨某甲的精神就不管用了。喝酒后就胡言乱语,在家里乱吼乱打,特别是近两年最严重。平时,杨某甲都不干农活,但晓得赶场买、卖东西。最近这一个月左右,杨某甲没有喝酒也用刀在他房间里乱砍,把床铺、抽某、柜子砍烂了,把水泥地板也砍乱了。

9.证人黄××的证言。证明她丈夫杨××是2011年7月23日被杨某甲砍伤头部的,她当时不在家。杨××在县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上午死亡。2009年腊月间,她家里在两家之间修围墙,杨某甲喝了点酒突然冲过来推了杨××一掌,并且还准备拿小刀杀杨××。杨某甲的父亲杨某能把杨某甲拖走了。杨某甲是个好吃懒做的人,自身没有疾病,但喝酒后不听招呼,乱骂人,但又不针对具体的人,连自己的父母都要打。

10.证人杨××的证言。证明他赶场回家时看见杨××被人砍伤头部,躺在自家的阶檐下。杨××头部一侧被砍伤,一只耳朵都被砍破了,当时看起来很严重。2010年杨××家修围墙,杨某甲说修到他家土地上去了,实际上是在杨××院坝里。为此两家吼过架。杨某甲和寨子里的人都合不来,爱喝酒,喝了酒后就乱来,一个人在屋里骂朝天娘,跳跳舞舞的,骂家里面的人。

11.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杨某甲脑壳有问题,平时好吃懒做,喝酒后就乱骂人,但没有明确的对象,有时酒后大吼大闹。平时不喝酒基本没有问题,但有时一个人在家自言自语。

1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23日上午,那天是赶清溪场,有个三十几岁的男子到他店里买了二两白酒喝,那人手里用白色方便袋装了三只小鸭子。那人喝完酒就沿公路朝县城方向走了。

13.证人麻××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底,他们医院收治了一个叫杨××的病人。杨××头部有一条严重的刀砍伤,被送来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头部出血不止,情况非常严重。当时给家属说只能是做手术拼一下,尽点人事。手术时发现杨××颅内一条大静脉和几条子动脉被砍断了。经过手术,病情仍然十分危重,只能借助呼吸机呼吸,只是延长生命体征一时半刻,在医学上,这个人已无继续救治的意义。杨××出院时已经死亡。

14.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对杨某甲的衣着进行检查和拍照,其所穿短裤和拖鞋上有血迹,公安人员对其短裤和拖鞋予以扣押。

15.涉案物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杨某甲家中扣押其作案所用菜刀一把。

16.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杨某甲从7把菜刀中辨认出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提取的菜刀系其作案工具。

17.物证菜刀一把。被告人杨某甲当庭确认系其作案工具。

18.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指认了其持刀砍伤杨××的地点和其拿、放菜刀的地点。

19.情况说明两份。证明2011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对杨某甲进行检查时,法医从杨某甲所穿短裤及拖鞋上提取血样,在(DNA)[2011]X号鉴定文书中分别标记为X号和X号。

20.渝公鉴(DNA)[2011]X号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血泊血迹”提取的血样、作案菜刀上血迹擦拭物上的DNA与死者的DNA在x等16个STRA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5×1020;从杨某甲拖鞋上提取血样中的DNA与杨某甲血样中的DNA在x等16个STRA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71×1018;杨某甲短裤上提取的血样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x等16个STRA基因座中能找到杨××的所有基因型。

21.渝精卫[2011]精鉴字第X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杨某甲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2.户籍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情况说明。证明杨××杨某甲的身份情况。杨××死亡后已注销户口。

2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以前,杨××修围墙修到他家土地上了,他和杨××吼过架,他拿小刀朝杨××比划了一下,杨××用石头打了他,他们便产生了矛盾,时不时要吼一架。2011年7月23日上午,他去赶清溪场,买了三只小鸭子。在回来的路上,他在小地名“水竹湾”的一家超市花一块钱买了二两白酒喝。他回到家时,看见杨××在他家屋坎下挖土,沈廷英也在自家地里挖土。他坐在堂屋的椅子上休息,看见杨××打空手走到堰沟边的小路上。他看见杨××就想起他们吵架时吼的要砍对方脑壳的狠话,他想起就来气,就想砍杨××的脑壳试一下,看是否砍得死杨××。于是他从堂屋拿了一把砍猪草的菜刀,提起刀从他家院坝出去,杨××转过身子来看他,他二话没说,跑近杨××的身边,朝杨××左边脑壳耳朵边砍了一刀。杨××被砍后就摔倒在堰沟的坎脚,他看见杨××左边头部在流血。随后,他提菜刀回家把刀放在砍猪草的地方,然后就去睡觉了。没多久,公安干警就来了,把他带到清溪场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菜刀砍击他人头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杨某甲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杨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晓佳

审判员侯迅

人民陪审员糜良正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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