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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彭某甲,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无业。

被执行人彭某乙,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无业。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7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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