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42岁。
被告谌X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地址,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预交公告等相关费用,并发出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仍然未按要求预交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招娣负担。
审判员刘再立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