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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42岁。

被告谌X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地址,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预交公告等相关费用,并发出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仍然未按要求预交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招娣负担。

审判员刘再立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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