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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潭市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周某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村。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巷X号X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湘潭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昌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钟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艳、章业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芳担任记录。上诉人文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变更开庭时间,未依法通知上诉人文昌村委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尹艳

审判员章业尧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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