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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代××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代××。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周某斌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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