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
被告钱××。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乙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