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秦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跃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4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秦某(化名),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破裂是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经他人介绍认识,次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秦某(化名),现跟随原告秦某生活,2009年5月双方因发生争吵,被告秦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秦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秦某(化名)由原告秦某抚养成年,被告秦某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秦某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四、其它事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秦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跃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