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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伍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湖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某,湖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

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骆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XX、人民陪审员何XX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在承包大塘乡水电站期间欠原告电费305371.90元,并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但逾期后仍未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850229.84元。被告辩称:欠原告电费属实,但原告完全可以从被告经营的电站扣抵,实际当中原告也一直在扣抵,所以欠电费数额没有那么多,被告也没有违约。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在承包郴州市某小水电站期间,曾欠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费。2009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所欠原告电费305371.90元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还款步骤如下:1、从2009年4月起丰水期每月20000元,平水期每月15000元,枯水期每月10000元,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由被告到原告营业室交纳,否则从被告所属电站电费中扣除;2、被告争取在9月20日前将添锦源电站转让,其转让金用于归还所欠余额;3、被告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将采取其他方式确保承诺期限交清所欠电费,否则愿意接受原告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例进行追缴电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9年4月还现金20000元,2009年5月还现金20000元;原告从被告经营的月峰电站扣抵所欠电费共218582.21元(2011年1月-12月),从金利源电站扣112069.60元(2011年6-12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所欠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电费本金305371.90元,被告陈某已全部抵扣偿还完毕;

二、被告陈某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电费的违约金26000元;

三、原告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30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4857元(原告已申请撤回),合计收取5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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