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陈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区X街X街X路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小包“K粉”贩卖给杜某某时,被侦察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K粉”,经鉴定,所收缴1小包“K粉”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重0.7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五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7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桂强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罗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