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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西工业区工程开发公司与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铁西工业区工程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介胜,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铁西工业区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铁西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当代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翟秀荣主审,审判员杨永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西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营口当代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介胜、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沈阳铁西公司与营口当代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沈阳铁西公司以借款方式向营口当代公司提供800万元,用于营口当代公司向营口罗星皮革二期厂房建设投资保证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按月利率5.58‰计算,期限为一年(从款项到帐之日起计算);2、营口当代公司同意按沈阳铁西公司要求,拟将借款时间安排在2006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10日期间,在协议规定的借款有效期内向沈阳铁西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届时按协议规定期限返回借款本息;3、营口当代公司同意以营口当代公司所有房地产权(以中国建设银行所核准的价格设置对沈阳铁西公司抵押权),在贷款存续有效期内对沈阳铁西公司返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因赔偿损失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协议签订后,沈阳铁西公司于当日电汇给营口当代公司800万元。借款到期后,营口当代公司于2007年6月8日还款100万元、2007年9月30日还款100万元、2007年10月26日还款200万元,共计还款400万元。2006年6月25日(应当更正为2009年4月2日),沈阳铁西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收到营口当代公司送去的慰问金1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作为偿还借款利息。2008年9月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营口当代公司于2006年1月向沈阳铁西公司借用项目建设保证金800万元,截止至2008年7月1日,营口当代公司已还沈阳铁西公司本金400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由于营口当代公司原因,未能按原协议要求全额按期偿还借款,在营口当代公司愿意承担逾期未还借款相关责任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协商,就此还款事项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1、经双方财务核对确认,截止2008年6月30日,营口当代公司尚欠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9.4825万元。合计499.4825万元;2、双方同意,以营口当代公司受让沈阳铁西公司在沈阳春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春天公司)200万股股权的转让款200万元,抵顶对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3、2008年12月31日,营口当代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同日,双方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受让要约》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后,2008年9月23日,沈阳铁西公司作为沈阳春天公司新股东,参与作出如下文件:关于营口当代公司向沈阳铁西公司转让200万元股股份的决议;关于变更董事决议;关于选举董事长决议;关于并购吉林春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决议;关于收购沈阳汇丰源绿色食品公司股份的决议;关于聘任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决议等。2008年10月31日,沈阳铁西公司给营口当代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账本全部。同年11月7日又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合同章、质检章。2008年12月25日,收条收到“沈阳流量咨询公司、沈阳春天公司验资报告各一份”。2008年12月1日,双方办理了沈阳春天公司交接明细单。

由于营口当代公司尚欠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沈阳铁西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决营口当代公司返还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2、判决营口当代公司给付沈阳铁西公司借款利息1,351,194.80元(从2006年1月6日至2009年6月8日止);3、判决营口当代公司给付沈阳铁西公司从2009年6月9日起至400万元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发生的利息和迟延履行违约金;4、判决营口当代公司全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营口当代公司应返还给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及未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同时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万元。营口当代公司在已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后,双方又于2008年9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沈阳春天公司200万元的股权抵顶借款本金,该协议事实清楚、内容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后,双方办理了一系列交接手续,沈阳铁西公司并已参与到沈阳春天公司经营管理中,故应从营口当代公司欠款总额中冲抵200万元,营口当代公司实际尚欠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在此协议中约定的利息99.4825万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亦是有效协议中的一部分,应予确认。至于沈阳铁西公司提出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认定无效的抗辩,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非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行政规章,非认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因此,沈阳铁西公司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但营口当代公司应协助沈阳铁西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交割。综上,该院判决如下:营口当代公司偿还沈阳铁西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的利息99.4825万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万元);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260元,由营口当代公司承担。

沈阳铁西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错误。该协议未生效,未履行。2、原判认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办理了一系列交接手续,沈阳铁西公司已参与了经营管理,没有事实根据。3、请求判决营口当代公司返还沈阳铁西公司债转股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4、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主文及案件受理费的承担。5、请求判决原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营口当代公司承担。

营口当代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沈阳铁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除确认原审查明的借款事实外,另查明:1、在营口当代公司违约未偿还沈阳铁西公司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双方于2008年9月5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受让要约》第5条约定:在工商变更前,各方对股东投资及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和委托审计,股东对沈阳春天公司的实际投资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负债状况以审计报告结论为准,各股东将予以确认;第4条:如因双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营口当代公司在沈阳春天的股权关系不变,沈阳铁西公司对营口当代公司的债权关系不变。

又查明:营口当代公司投入到沈阳春天公司的入股资金250万元,占沈阳春天公司股权的89.29%;吴江涛入股资金9万元,占3.21%;薛路明9万元,占3.21%;张宇红,2万元,占0.71%;郄某某10万元,占3.57%。

再查明:沈阳春天公司的注册地址是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成立时间是2002年11月13日,最后一次年检是2007年。该住所地是营口当代公司法定代表人郄某某之妻崔姗姗名下,租赁给沈阳春天公司,该公司实际上没有办公地址。沈阳春天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为蛹虫草保健食品。审计发现截止到2008年9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时止,该公司蛹虫草产品账面存货多达二百多万元。该产品没有获得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的批准,沈阳春天公司蛹虫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没有取得辽宁省卫生厅颁发的《省级卫生许可证》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因此,沈阳春天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蛹虫草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

还查明:2009年6月5日,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沈阳春天公司2008年9月30日前的资产经营和股东投资的情况,做出了沈公审字[2009]第AX号《关于沈阳春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资产清查情况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2007年12月18日营口当代公司在沈阳春天公司投入注册资金250万元,取得了250万元的股权。2007年12月19日,营口当代公司将注册的250万元资金全部划走。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审计前,仍有注册资金98.725万元,没有归还给沈阳春天公司。营口当代公司还将沈阳春天公司在格林制药厂存放的审计价格约200余万元的蛹虫草胶囊控制占有,将沈阳春天公司的丰田轿车、笔记本电脑,空调等价值20余万元的资产占有使用。

以上事实,业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沈阳铁西公司与营口当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企业借贷合同,因其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该合同应属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营口当代公司因该合同占有的资金及占有期间的资金利息应当予以返还给沈阳铁西公司。双方于2008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股权转让受让要约》和《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为履行借贷合同对出借资金所做的处分,因借款合同无效,上述协议也应认定为无效。沈阳铁西公司关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沈阳铁西公司要求给付债转股和借款共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未违反合同无效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对营口当代公司占用资金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沈阳铁西工业区工程开发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给付从2006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扣除2009年4月2日偿还的利息1万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营口当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翟秀荣

审判员杨永宽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白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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