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被告李某自愿给付欠款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朱某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