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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被告李某自愿给付欠款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朱某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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