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予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杜某虚构其父杜某某是河南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办公室主任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宋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在洛阳市老城区多次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共计x元。被告人杜某所骗赃款,全部用以生活所需及本人购买彩票支出。案发后,涉案赃款未退还被害人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某、宋某甲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尚好,但所骗赃款未退还被害人宋某。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赃款未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卫宏战
审判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宋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