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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XX、姜XX申请执行莫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哈XX,男。

申请执行人姜XX,女,系哈XX之妻。

被执行人莫XX,男。

被执行人蒋XX,女,系莫XX之妻。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哈XX、姜XX与莫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莫XX、蒋XX下落不明,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XX花园的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手续不明确,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相关事项正在协调落实之中,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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