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XX,男。
申请执行人姜XX,女,系哈XX之妻。
被执行人莫XX,男。
被执行人蒋XX,女,系莫XX之妻。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哈XX、姜XX与莫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莫XX、蒋XX下落不明,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XX花园的房产涉及土地使用手续不明确,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相关事项正在协调落实之中,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