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柳廷喜,濮阳市华龙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己。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徐春宁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