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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稂某某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职员,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稂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务工,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09)安民初字第X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某长期外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艳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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