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铁路(集团)公某娄底车务段邵阳站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进,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铁路装卸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公某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广州铁路(集团)公某除已为田某某支付的医药费以外,另行支付田某某赔偿款x元,此款限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750元由田某某负担825元,广
州铁路(集团)公某负担1925元,二审诉讼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广州铁路(集团)公某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曾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