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邓寿二与原审被告张海华请求撤销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邓寿二与原审被告张海华请求撤销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10月14日向张海华公告送达,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2010年1月20日张海华以不服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张海华自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有权在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应当是200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9日止,而张海华在2010年1月20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海华的上诉,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某兰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