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邓寿二与原审被告张海华请求撤销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10月14日向张海华公告送达,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2010年1月20日张海华以不服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张海华自公告送达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有权在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应当是200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29日止,而张海华在2010年1月20日才向本院提起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海华的上诉,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某兰
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