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曾某诉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孝文,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经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唐某玲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