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系申请人之弟。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刘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交付一间半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刘XX已自动交付了一间半房屋,本案已执行清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