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
原告周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公务员,住(略)。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德刚,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周某丁(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达,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化名)、周某乙(化名)与被告周某丙(化名)、周某丁(化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化名)、周某乙(化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周某乙(化名)、周某乙(化名)负担。
审判长唐梅玲
审判员席君华
人民陪审员韩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