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礼泉县建设局干部,住礼泉县节能设备厂院内,身份证号(略)。
被告xxx,女,50岁,汉族,南关学校教师,住礼泉县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向原告xxx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xxx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