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xx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略)。1992年至2002年11月任某桔园乡X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某园镇X村主任。2011年10月24日因涉嫌贪污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在任某樵坝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私自将权属集体的荒地以个人名义上报实施退耕还林,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6690元。侦查中,赃款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在任某城固县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未经合法承包和集体研究同意,于2002年3月份私自将位于樵坝村棕树沟权属集体的30亩荒地,以其个人名义上报实施退耕还林。止2011年度,被告人张某共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89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用于买树苗、栽树和人工费等支出花费12260元,被告人张某实得46690元。在侦查中,被告人张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赃款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邵某证言证实了2002年张某在任某坝村X村棕树沟权属集体的荒地以个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没向村X村上签过任某协议,村上也没开会研究过此事。直到张某领了两轮退耕还林款,才知道张某以其姐夫王某成的名义报了20亩,他自己名下10亩上报退耕还林的事实。

2、证人夏某证言证实了,他在桔园镇X村X年度的退耕还林工作是他们站负责的。张某在棕树沟有退耕还林30亩,其中张某名下10亩、王某名下20亩,2002年度樵坝村退耕还林统计结果和上报审批后的结果都给了村X村上自行公示的事实。

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了,樵坝村棕树沟土地权属集体所有,张某上报退耕还林30亩荒地的事,没有经过村上会议研究或群众代表会议研究通过,也没同村上签订承包协议,是张某以个人名义上报的事实。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了,2002年10月22日樵坝村X村合并前,张某是樵坝村支书,退耕还林都是张某负责;合并后,张某30亩退耕还林未向村上交过费用的事实。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了,张某以他名义上报了20亩退耕还林,并给他500元钱让他把这事包住,但这20亩退耕还林的补助款他从来没领取过的事实。

6、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了2002年村上搞退耕还林时,他舅舅张某找他商量让背皮搞20亩,因他名下有退耕还林,就以其父王某的名义给背皮20亩,2003年张某给他父亲500元安抚让别在外面乱说,不然对他影响不好。这些年共九轮补助款,前七轮都是张某自己领取。后二轮实行一卡通,他是户主,补助款到卡领取后就转交给张某的事实。

7、证人郭某证言证实了自2002年至2011年在张某名下10亩和王某名下20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均已发放的事实。

8、证人王某、任某证言证实了,他们和寇XX等人给张某在棕树沟的退耕还林地栽树、割草,张某付他们工资的事实。

9、书证张某任某说明证实了,张某自1992年至2002年10月任某樵坝村党支部书记,2002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某园镇X村主任某事实。

10、书证桔园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原城固县X乡于2002年1月撤销、合并为城固县X乡X村X村划归合并后的桔园镇X村、樵坝村于2002年10月合并为城固县X村。

11、书证桔园镇政府文件和证明证实了,桔园镇政府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任某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在落实退耕还林工作中对村级干部的职责要求。

12、书证设计表、检查表和设计图证实了,城固县林业局2002年退耕还林调查设计和检查的情况及对2002年樵坝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的情况。

13、书证退耕还林补助款领取表证实了,自2002年至2010年桔园镇人民政府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情况及被告人张某将补助款套领的事实。

14、书证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主动交代犯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

15、书证缴款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已将贪污款全额上缴检察机关的事实。

16、书证张某的思想认识和自我检查证实了,被告人张某自领认罪和有一定悔罪表现。

17、被告人张某对贪污的犯罪事实供认。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桔园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权属为樵坝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荒地,上报实施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加之,被告人已全额退赃,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城固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款4669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光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红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