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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3.21.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林翠華   文号:97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

│1│林宗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5日│22,000元│AG(略)││

│││限公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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