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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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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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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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宗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5日│22,000元│AG(略)││
│││限公司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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