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被告赵×。
被告李××。
被告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