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泽兴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泽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3日,出票人:武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191-39300,付款行:某某银行徐东支行;收款人:湖北泽兴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略),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票号:(略)/(略),票面金额:10,0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2年6月2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泽兴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萍
人民审判员荣志华
人民审判员马路遥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