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苗族,高中文化,通道侗族自治县人。2011年4月8日因涉嫌赌博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1年4月22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略)。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陈某赌博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方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播阳镇自己经营的“永兴批发部”店内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28期,销售金额20977元,并从中获利2097.7元。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销售金额达20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的销售地下六合彩登记本及仓库存货单,地下六合彩马报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销售金额达20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方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先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某零三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