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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委党校与被告李xx、黄xx房屋租赁合同拖欠某赁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共城固县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衡xx,系中共城固县xxx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xx,城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xx,女,(……略)。

委托代理人李xx,城固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略),系李xx之夫。

委托代理人李xx,城固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城固县委党校与被告李xx、黄xx房屋租赁合同拖欠某赁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由审判员秦文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新明、周某来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招静担任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xx及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某告的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共计46420.80元。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已所有的招待所19间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给被告,租期三年,双方约定租金40425元,该租金由被告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一月内一次性向原告交清。水电费由被告向原告按时缴纳。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租金及水电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xx于2011年11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某一张,载明“欠某党校承租费40425元,并承诺本年12月27日交款”。同时原告向被告垫付了水电费5995.80元,被告也签字认可。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已解除了合同,但被告拒不向原告交租赁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黄xx未在租赁合同及欠某条具中签字,为此不能将黄xx列为本案的被告。本案所欠某校的租赁费46420.80元事实存在,为何不交该款主要是原告无视法律,不信守合同,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领导之间互相推诿造成的。2005年12月30日原告将其招待所19间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对外出租,在公开竟标中被告方中标,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清了三年的租金38500元。原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完全移交租赁物,同时原告也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一年一次的检修义务,导致被告所租的房屋部分不能使用,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加之原告中途又将所租给被告的一些房屋收回作自用承诺给予经济补偿至今未兑现,由于原告的违约给被告造成了1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现在收回了全部租赁物,希望原告与被告认真清算帐目,明确债权债务,如果调解无果,请求法院判决。

经查: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三年,租金38500元,原、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2006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xx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2005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如果被告续租租金38500元上调至40425元,同时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该合同于2009年2月28日租赁期满。2009年2月25日原、被告又拟订了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仍为三年即: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8日止,租金为40425元,被告李xx于2011年11月2日在合同上签了字。同日被告李xx给原告出具了欠某,欠某载明欠某告承租费40425元。条具还载明:本年12月27日交此款。2012年3月1日城固党校招待所用水用电登记表记载水、电费5995.80元,被告黄xx予以签字认可,以上两张条具被告共欠某告租赁费及水电费合计46420.8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某、用水用电登记表等载卷证实。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原、被告均认为真实无异议,故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都应诚实守信,依照约定严格履约。被告欠某告的租赁费、水电费,违背了诚信规则,实属不该。虽被告黄xx未在租赁合同及欠某中签字,但李xx与黄xx系夫妻关系,且在租赁期间共同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共有,二被告应当履行义务,故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笔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承担偿还的义务。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欠某告租赁费40425元,水电费5995.80元,两项合计46420.80元。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

二、驳某、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6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欠某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文华

审判员:胡新明

审判员:周某来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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