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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场与某某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保字第6-X号

申请人某某场,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农场职工。

担保人某某事处,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主任。

被申请人某某司,住所地长沙市X乡。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某场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司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申请人某某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某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财产。

担保人某某事处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区东屯渡农场高岭以东白沙湾路以西综合楼一栋(产权证号:长房权芙蓉集字第X号)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某、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某某事处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区东屯渡农场高岭以东白沙湾路以西综合楼一栋(产权证号:长房权芙蓉集字第(略)号)的房屋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某某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伟

二0一二某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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