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05年6月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某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2011年8月11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当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1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基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才、人民陪审员石柏庆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宜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张某x对被告人丁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该案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7日,同案人傅x(已判刑)听说其朋友易x被人砍某,遂与被告人丁x和本县X镇居民黄x(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共同为易x出气。接着,众人在合口镇X镇X村X村民刘某,质问其是否砍某易x,二人否认后让其返回。尔后,丁x、傅x、黄x等人再次商量,认为砍某易x的人与胡某、刘某是一起玩的。于是,丁x准备了三把砍某。当日下午7时许,丁x和傅x、黄x三人携带砍某乘出租车来到合口镇X路X街的十字路口再次寻找胡某、刘某。当胡、刘某人被丁x叫到停车地点时,傅x、黄x手持砍某向胡、刘某人冲去。丁x迅速从车上取得砍某与傅x一同砍某胡某的背部、左某、右肘部等处。黄x持砍某砍某刘某的头顶部。尔后,三人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伤者胡某已构成轻伤,伤者刘某已构成轻微伤。
2、2010年1月某日,被告人丁x和傅x、黄x听说本县X村民房某要砍某们,遂在合口镇找寻房某的下落,欲先砍某某。2010年1月10日,丁x打听到房某在该镇“开心网吧”上网,遂准备了一把火铳、三把砍某和车辆等工具。当日下午1时许,丁x邀约傅x、黄x和肖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达该网吧。下车后,丁x手持一把火铳率先冲进网吧,用火铳抵住房某。傅x、黄x、肖x紧随其后,各持一把砍某朝房某的全身一顿乱砍,后逃离案发现场。后经法医鉴定,伤者房某已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3、2011年7月5日下午,本县X村民房某驾车在该镇车站与被告人丁x相遇,房某因曾被丁x砍某怀恨在心,遂开车当街逼挤丁x所驾车辆。丁x只得逃避,后打电话叫来同案人熊x、苏x(已提起公诉),三人正要商量此事时,房某再次驾车赶来,对三人进行追赶。三人逃脱后,认为很没面某,当得知房某为本县X乡“漫步者动漫城”老板张某x做事时,遂又邀集了同案人覃xx、卢xx、苏x、陈x、乔x(均已提起公诉)和尹xx、项xx(均另案处理)等人,还准备了管某、砍某、钢某等作案工具。尔后,众人在合口镇码头汇合,丁x称要报复房某、张某x,若找不到人,就将张某x经营的动漫城砸了,众人均表同意。当晚8时许,众人各自携带管某、砍某乘坐丁x租来的两辆车来到九里乡墟场“漫步者动漫城”。车一停,熊x、苏x、苏x和覃xx、卢xx、陈x、乔x等人先后冲进动漫城内持砍某、管某将店内的玻璃大门及游戏机一阵乱打。丁x见满地狼藉高呼一声“撤”,众人遂迅速逃离现场。后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2775元。
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x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伤鉴(法活)字[2009]66、X号、[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定[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住院病历资料,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丁x的常口信息表,被告人丁x及共同作案人卢xx、熊x、覃xx、苏x、苏x、陈x、乔x、项xx、尹xx、李赵许的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丁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0月7日,同案人傅x(已判刑)听说其朋友易x被人砍某,遂与被告人丁x和本县X镇居民黄x(另案处理)商量,决定共同为易x出气。接着,众人在合口镇X镇X村X村民刘某,质问其是否砍某易x,二人否认后让其返回。尔后,丁x、傅x、黄x等人再次商量,认为砍某易x的人与胡某、刘某是一起玩的,于是,丁x准备了三把砍某。当日下午7时许,丁x和傅x、黄x三人携带砍某乘出租车来到合口镇X路X街的十字路口再次寻找胡某、刘某。当胡、刘某人被丁x叫到停车地点时,傅x、黄x手持砍某向胡、刘某人冲去。丁x迅速从车上取得砍某与傅x一同砍某胡某的背部、左某、右肘部等处。黄x持砍某砍某刘某的头顶部。尔后,三人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伤者胡某已构成轻伤,伤者刘某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胡某陈某,2009年10月7日,傅x、丁x、黄x三人找到胡某和刘某,问胡某和刘某是否砍某了易x,胡某和刘某予以否认。之后胡某和刘某去了临澧县X镇X路的“飞跃网吧”上网。大约晚上6点钟,丁x一人到网吧喊胡某和刘某出去,胡某和刘某跟着丁x走到十字路口,看到傅x和黄x坐在一辆白色的QQ车上。胡某和刘某刚走到车边,傅x和黄x就提刀下车朝胡某和刘某砍,黄x砍某是刘某,傅x砍某某。傅x砍某某时,胡某用左某去挡刀,伤了手,这时丁x又拿一把刀砍某胡某的右手臂,傅x还砍某胡某的后背两刀。然后傅x、丁x、黄x就一起上车离开了。他们三人都是拿的半米多长的砍某;
2、被害人刘某陈某,2009年10月7日晚上约7点左某,刘某和胡某被傅x、丁x、黄x三人砍某了。其中傅x和丁x砍某是胡某,黄x砍某刘某。刘某的头顶部被砍某刀,左某上臂被砍某刀。胡某被砍某刀,左某手指,右手膀子、腰某、肩背部都被砍,伤得较重;
3、辩认笔录证实胡某、刘某分别从14张某同男性正面某冠照片中辩认出了被告人丁x及共同作案人傅x;
4、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伤鉴(法活)字[2009]66、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伤者刘某被他人用锐器砍某头部,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伤者胡某被他人用锐器砍某双上肢及左某部,其损伤程序已构成轻伤。
5、共同作案人傅x供述,2009年下半年某天下午5、6点的样子,其和丁x、黄x三个人在临澧县X镇木行口与中横街X路口砍某胡某、刘某。其和丁x砍某某,黄x砍某某。因为之前胡某那边的人拿刀砍某其朋友易x,为帮易x报仇,所以其和丁x、黄x就砍某胡某他们;
6、被告人丁x供述,2009年秋天,其和傅x、黄x三个人持刀在临澧县X镇木行口和中横街X路口砍某了胡某和刘某。其所供述的事情发生的经过与傅x的供述一致;
二、2010年1月某日,被告人丁x和傅x、黄x听说临澧县X村民房某要砍某们,遂在合口镇找寻房某的下落,欲先砍某某。2010年1月10日,丁x打听到房某在该镇“开心网吧”上网,遂准备了一把火铳、三把砍某和车辆等工具。当日下午1时许,丁x邀约傅x、黄x和肖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到达该网吧。下车后,丁x手持一把火铳率先冲进网吧,用火铳抵住房某。傅x、黄x、肖x紧随其后,各持一把砍某朝房某的全身一顿乱砍,后逃离案发现场。后经法医鉴定,伤者房某已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房某陈某,2010年1月10日中午,房某和谭某某到临澧县X镇“开心网吧”玩,只坐几分钟,傅x、丁x等5人就推门进来了,丁x手里拿一把枪,约一米长,枪托是黑色的,其余每人拿一把砍某。他们进来没讲话,上来就砍某某。拿刀的四个人都动了手,最先砍某是黄x,另三人跟着砍。丁x拿枪抵着房某胸前。其认识的有傅x、丁x、肖x、黄x,还有一个不认识。其头上被砍某刀,脸上被砍某刀,右手被砍某刀,左某被砍某刀,左某上臂被砍某刀;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0日中午,房某房某临澧县X镇“开心网吧”被人砍某,砍某房某的共有五人,谭某某认识的有傅x、丁x、肖x、黄x。谭某某在现场看到有四个人用刀砍某某,丁x拿枪抵着房某,房某用手挡刀,并往后退,几个人追着砍。谭某某看到此情况,提起椅子想去帮房某,傅x看到后就过去砍某云碧,但没砍某。之后此五个人乘一辆黑色轿车离开了;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0日中午1点半的样子,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其所经营的“开心网吧”门口,傅x、丁x五人下车后,持枪、持刀冲进网吧,进门后没讲话,丁x持枪指着房某喊“不动”,另四个拿刀人的冲上去砍某某。房某朝后跑,跑到后门口被这几个人砍某几刀。然后这些人乘来时的车走了。丁x没有开枪;
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0日中午1点多钟,其在“开心网吧”上网,看到傅x提着一把刀冲进网吧,朝房某砍某,房某用手挡,挡住了。然后房某朝网吧里面某,傅x和其他人追,追到后将房某围起来,用刀砍某某。当时有个拿刀的人用刀砍某云碧,但被谭某某用椅子挡住了。房某被砍某后,傅x他们就跑了;
5、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临)伤鉴(法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伤者房某被他人用锐器砍某全身多处,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已构成玖级伤残。
6、被害人房某的住院病历资料证实了房某被砍某后进行治疗的相关情况;
7、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方位及案发现场状况;
8、共同作案人傅x供述,砍某胡某之后,傅x一直躲在澧县。一天,傅x接到丁x的电话,丁x在电话中说房某在到处找他们,要砍某们,丁x邀他们一起把房某砍某,傅x同意了。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丁x说找到了房某,约傅x在澧县碰面。丁x到澧县时,还喊了黄x、肖x。之后丁x安排了一张某色小车,由傅x开车,车上有三把砍某,还有一把火铳,但火铳看上去象个假的,没有扳机。在车上时,丁x就安排要黄x、肖x和傅x拿刀,他自己拿火铳,由黄x先进网吧,然后是肖x、接着是他自己,最后是傅x。在丁x的指引下,傅x直接将车开到了临澧县X镇“开心网吧”门口。下车时,丁x拿的是火铳,傅x和肖x、黄x拿的是砍某。黄x走最前面,他最先认出房某,傅x是最后一个进的网吧。进到网吧后,丁x拿火铳抵住房某,并吼“都不准动!房某,今天就要砍某你!”丁x讲话时,黄x和肖x正在砍某某。傅x拿刀正准备砍某某时,谭某某拿着一把椅子过来了,傅x就去砍某云碧,但被谭某某用椅子挡住了,傅x砍某椅子两刀。之后,丁x说了一句“走!”傅x就和丁x他们一起上车走了;
9、被告人丁x供述,房某放话出来要砍某们,他们决定干脆先砍某某。2010年1月份的一天,其发现房某在合口镇“开心网吧”上网,便邀了傅x、黄x、肖x去网吧砍某某。其带了一把不能使用的自制火铳,傅x、黄x、肖x每人拿一把砍某,就是上次砍某某用的砍某。下午1点钟左某,他们四人乘车到了“开心网吧”。一下车,他们便冲进网吧,找到了房某。房某看到他们去找他就站了起来,其便用火铳抵住房某的胸口,并吼“不准动!”肖x和黄x就用砍某砍某某,房某旁边的谭某碧站起来,提起一把椅子想帮房某,傅x便拿刀和谭某某对着干了。房某被肖x、黄x砍某好几刀,房某的头部、面某、手臂到处都是血。事后,其将火铳和三把砍某都丢进澧水河了。
三、2011年7月5日下午,临澧县X村民房某驾车在该镇车站与被告人丁x相遇,房某因曾被丁x砍某怀恨在心,遂开车当街逼挤丁x所驾车辆,丁x只得逃避。后丁x打电话叫来共同作案人熊x、苏x(已提起公诉),三人正在商量此事时,房某再次驾车赶来,对三人进行追赶。三人逃脱后,认为很没面某,因知道房某为临澧县X乡“漫步者动漫城”老板张某x做事,便决定到九里乡“漫步者动漫城”去找张某x、房某,如找不到人,便砸了动漫城,于是又邀集了共同作案人覃xx、卢xx、苏x、陈x、乔x(均已提起公诉)和尹xx、项xx、李赵许(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管某、砍某、钢某等作案工具。尔后,众人在合口镇码头汇合,丁x宣称要报复房某、张某x,若找不到人,就将张某x经营的动漫城砸了,众人均表同意。当时晚8时许,众人各自携带管某、砍某等作案工具,乘坐丁x租来的两辆车来到九里乡街上“漫步者动漫城”。车一停,熊x、苏x、苏x和覃xx、卢xx、陈x、乔x等人先后冲进动漫城内持砍某、管某将店内的玻璃大门及游戏机一阵乱打。丁x见被打得满地狼藉后喊了一声“撤”,众人遂迅速逃离现场。后经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42775元。诉讼中,被告人丁x及共同作案人熊x、苏x对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76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某x陈某,2011年7月5日晚,其在临澧县X乡街上经营的“漫步者动漫城”被一伙人砸坏了,损失几万元,听说是丁x带的一伙人干的;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5日晚8点多钟,其在合口镇X路口摆出租,有个年轻人租他的车到九里乡,车上共上了四人。车开到九里乡X乡方向约十米处,左某有一个游戏室,他们就叫他停车,他停车后,车上的四个人都下去了,手里提着铁棒、刀就冲进了游戏室。他的车后面某跟着一辆面某车,面某车里的人也下去了。当时除有两个人站在他的车旁边外,其他的人都冲进游戏室砍、捶游戏机子,约几分钟后,他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撤!”那些人就马上出来了;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7月5日晚8点多钟,其在合口镇X路口摆出租,有三个伢上了他的车,并叫他到合口镇河码头接几个人。到码头后,坐在他车上的三个人下了车,另外七个伢就拿着刀、钢某涌上了他的车,接着又来了一辆车,那几个人就说到九里乡X乡街上的一家游戏厅前,他们就叫停车。车停后,两个车上的人都拿着刀、钢某冲下了车,先是打游戏厅的玻璃门,后冲进游戏厅里面,只听见里面某得很响,打了几分钟,那些人就出来了;
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5日晚约9点钟,其一个人在动漫城上班,突然冲进去两个年轻伢,一个拿钢某,一个拿砍某,进门就砸游戏机,其怕挨打,便跑到楼上去了,他们一共有十来个人,其认识其中的一个人,叫陈x。等他们走后,其下楼看,发现游戏室的机子都打乱了,地上满是玻璃渣子,收银的吧台也倒在地上,其放在吧台上的1200多元现金也没了;
5、辩认笔录证明,共同作案人覃xx、陈x、乔x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6张某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分别指认出了苏x、熊x、丁x、苏x;
6、案发现场平面某意图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方位、状况等情况;
7、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定[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漫步者动漫城”被损毁物品价值42775元;
8、湖南德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湘德源评鉴字(2012)X号司法鉴定报告证明,经重新鉴定,“漫步者动漫城”被损毁物品价值为37675元。
9、共同作案人项xx供述,2011年7月5日晚,其和尹xx、陈x、覃xx、卢xx、丁x、苏x、苏x、熊x、乔x等人,在丁x的安排下乘车到九里乡街上的“漫步者动漫城”,下车后,手持砍某、管某、钢某冲进动漫城便开始砍,其持一把砍某砍某鱼机,刀砍某了,便拿起边上的铁椅子打。大家都动了手,丁x喊撤,他们就离开了;
10、共同作案人尹xx、李赵许均供述了在九里乡街上打砸“漫步者动漫城”的经过;
11、共同作案人卢xx供述,2011年7月5日晚,其和丁x、陈x、覃xx、乔x、苏x、项xx等人砸了九里街上的“漫步者动漫城”,其持管某打破了一台打鱼机的屏幕。动漫城有十几台机子,都被打坏了,基本上都是打的屏幕和玻璃,地上满是玻璃渣子;
12、共同作案人熊x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丁x、苏x、苏x、乔x、陈x、覃xx、卢xx及尹xx、项xx将九里乡街上的一家游戏厅砸了。是丁x叫他们去砸的。作案用的钢某、管某都扔进澧水河了;
13、共同作案人覃xx供述,2011年7月5日,其和丁x、熊x、苏x、陈x、乔x、卢xx、苏x、项xx及两个小伢砸了张某x在九里乡街上的“漫步者动漫城”。熊x冲在最前面,是他打的玻璃大门,接着其和苏x、卢xx就跟着冲了进去,冲进去后没有看到房某和张某x,便开始捶打游戏机。其持钢某打破了一台打鱼机的屏幕,卢xx、乔x、苏x、项xx打了另外三台打鱼机。去的人都动手;
14、共同作案人苏x供述的该起事件的起因、经过与丁x、熊x的供述基本一致一致;
15、共同作案人苏x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丁x、熊x开车接他,说有事去,他知道是打架去的,因为每次讲有事都是打架。后来他们到了合口河码头,其他人都在那里了。当时丁x叫他和卢xx到出租屋拿家伙,他便和卢xx拿了四把砍某,不知谁还拿了钢某、管某等东西,除了丁x外,他们每人拿一样。后来来了两辆车,一辆白色的面某车,一辆深色的越野小车。丁x、熊x、苏x、卢xx坐小车,其余的人坐面某车。车直接到九里动漫城,他们冲进去将动漫城的游戏机砸了,他持一把砍某将游戏厅的玻璃大门砸了;
16、共同作案人陈x供述,2011年7月5日下午,其在合口镇“开心网吧”上网,接到熊x的电话,熊x叫他到合口镇河码头那里去。他赶到那里时,丁x、卢xx、乔x、苏x、苏x、熊x、覃xx和项xx、还有两个小伢已在那里。不久又见苏x去抱了钢某、砍某等东西过来,他们一人拿一样东西,他是拿的一根钢某。然后丁x就讲:“今天下午房某拿东西追赶我没有赶到,房某是跟着张某x混的,张某x在九里开了一家游戏厅,我们去找他们,找到人就打人,没找到人就把游戏厅的机子锤了。”不久丁x叫来两辆车,他们就上车,越野车坐的丁x、苏x、卢xx、熊x,他和苏x、覃xx、乔x、项xx以及两个小伢坐面某车。到了九里动漫城后,除丁x站在外面某有进去,其余的人都冲进动漫城砸了游戏机;
17、共同作案人乔x供述,2011年7月5日晚,其和覃xx、陈x、熊x、苏x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在丁x的带领下,在九里乡街上砸了张某x开的“漫步者动漫城”,其是用管某砸的打鱼机的显示屏。
18、被告人丁x供述,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某,其一个人开车到合口镇街上时,房某发现了他,房某开着张某x的车逼住他后,拿着刀拉他的车门,其见情况不妙,锁住车门后跑了。将车还给朋友后,其打电话给熊x,叫熊x过去给他帮忙。过了一会,熊x和苏x两人到了。刚会合,房某又开着车过来,其和熊x、苏x只得跑。他们被房某赶了几条街,搞得没得面某,心里不服气,听说张某x在九里乡街上开了一家游戏厅,房某长期在那里,是张某x罩着房某的,于是租了两辆车,带了十来个伢,去九里游戏厅找房某、张某x,没找到,他们便将游戏厅砸了。作案用的砍某、钢某、管某等东西,是苏x从他的出租屋搬来的。游戏厅的玻璃大门、游戏机都被打乱了。
经审理再查明,2011年12月17日,被告人丁x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寻衅滋事的罪行。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丁x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x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张某x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侦查机关办案干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丁x的供述、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如下:
1、本院(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x和共同作案人傅x、黄x等人砍某胡某、刘某及房某的两起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了认定;
2、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某委员会(2005)常劳教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丁x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6月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某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但因被告人丁x被劳教时,不满十八周某,不算前科;
3、被告人丁x的常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丁x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x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x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某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黄某才
人民陪审员石柏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