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生于XX某XX某XX某,汉族,系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系武功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生于XX某X某X某,汉族,系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系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X某诉被告XX某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建两室一厅住房;自己衣物归己;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表示同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XX某同居,至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期间于2003年XX某X某生一女孩取名XX,2005年X某XX某生一男孩取名X某,现均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女儿XX某儿子X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如孩子有辨别能力后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孩子自己选择;
二、其它互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XX
代理审判员:朱XX
人民陪审员:田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