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蒋xx离婚;
二、婚前彩礼50000元归原告张佐云所有;
三、原告张xx于2012年2月10日前给付被告蒋xx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