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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

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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