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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强某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强某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2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茹红胜,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同组村民杨某成(另案处理)及杨某根、杨某生(均已判刑)采取撬门、剪断窗户钢筋的手段入室,先后在耒阳市X区X家美容美发店抢劫3次,强某2次。具体事实如下:

1、1998年10月份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成、杨某根、杨某生携带起子、钢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到灶市街“安琪”发廊,杨某成用起子撬开该发廊后门,4人一起入室搜寻钱物时,惊醒了住在发廊里的女服务员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成、杨某生用钢刀、起子威胁陈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用菜刀威胁曾某某,抢得现金100元、洗发水4瓶。然后,杨某成又逼陈某某脱掉衣裤,首先强某了陈某某,继而,杨某根、被告人杨某某及杨某生轮流奸淫了陈某某。

2、1998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成、杨某根、杨某生4人携带起子、钢刀、剪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到西街亭“168”美容美发休闲屋,杨某成、杨某根与被告人杨某某合力将窗户钢筋剪断,4人一起爬窗入室,惊醒了住在该店的女服务员,杨某成持钢刀、杨某根用扳手、杨某生用起子、被告人杨某某持水果刀一起威胁女服务员,抢得现金400元、金耳环1对、VCD1台、BP机1个、洗发水4瓶。之后,杨某成首先强某了服务员许某,被告人杨某某强某了服务员陈某,杨某成、杨某根还轮奸了服务员陶某。

3、1998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从“168”美容美发休闲屋作案后又窜到附近“随缘”发廊,杨某根在旁边望风,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成、杨某生3人合力将窗户钢筋剪断入室,叫醒并用钢刀等凶器威胁住在该店的女服务员胡某、罗某某拿钱,抢走胡某、罗某某及店内的现金300元、VCD1台、BP机2个、洗发水1瓶。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1年10月上旬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朋友与耒阳市X区巡逻队员陈某云联系欲投案自首,因其妻临产,未明确投案具体时间。10月23日,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派员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在当地侦查机关的协助下,从被告人杨某某妻子临产医院(中山市大涌医院)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根、杨某生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许某、陶某陈某,证人曾某、王某、黎某、胡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案人杨某根、杨某生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某提交其小孩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成等人先后3次持械劫取发廊服务员或发廊的钱财,抢劫后,又违背妇女意志,与同案人杨某成等轮奸1人,单独强某1人,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强某罪,应数罪并罚。耒阳市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强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抢劫、强某犯罪过程中,与同案人一起剪窗户钢筋入室,持凶器威胁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虽有自首的意愿,因其妻临产,没有明确到案时间,且后又表示暂不想投案,将手机处于关机或无法接通状态,不属法律意义上自首,所以,被告人杨某某提出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被采取强某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故被告人杨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四)项、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慧

审判员谷秋根

人民陪审员曾某群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匡娟

校对责任人:匡娟印刷责任人:02

附: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第某百三十六条第某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某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某款强某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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