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马某伙同史保河(已判刑)、张建滨(已判刑)、马某刚(批捕在逃)预谋盗窃华阴市新西北特种钢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北钢厂)连铸车间炼钢用的渣盘。2008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四人先后到达连铸车间,将河南来送耐火土大货车上的货卸完后,商定给货车司机(在逃)x元的报酬,让其把要偷的渣盘用车拉出厂区,司机答应后,四人用天车将车间的两个渣盘和两副吊链装上车偷出厂区,并由任江涛(已判刑)联系将偷出的东西卖掉,得赃款x元,史保河、张建滨各分得2900元。
经华阴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犯有盗窃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辩称是马某刚叫他,他才参与盗窃,马某刚给他分了2500元,后来他又从马某刚那里要了1000元。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郭某某认为,被告人马某在盗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少、作用小,系从犯。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马某、史保河(已判刑)、张建滨(已判刑)、马某刚(批捕在逃)预谋盗窃新西北特种钢公司连铸车间炼钢用的渣盘。2008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四人先后来到连铸车间,将河南来送耐火土大货车上的货卸完后,与货车司机(在逃)商定给x元的报酬,让货车司机把其要偷的渣盘及吊链用货车拉出厂区,司机答应后,四人用天车将车间的两个渣盘和两副吊链装上车偷出厂区。马某刚联系到任江涛(已判刑)与任江涛一起将盗窃的渣盘及吊链存放在华山金月宾馆院内,随后任江涛将渣盘及吊链卖给西关钢厂,得赃款x元,史保河、张建滨各分得2900元,被告人马某分得赃款3500元。
经华阴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x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2008年9月9日19时,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接新西北钢厂保卫科科长韩正西报案称,2008年9月5日16时钢厂炼钢车间主任张刚发现车间里的两个渣盘、两副吊链被盗,价值十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发现车间工人史保河、张建滨有作案嫌疑。经讯问二人对伙同马某刚、马某盗窃渣盘、吊链的事实供认不讳。后经继续调查发现任江涛曾帮马某强、马某销售被盗的渣盘、吊链,对任江涛讯问,任江涛对帮马某刚、马某销售被盗的渣盘、吊链的事实供认不讳。2009年9月26日马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抓获。
2、报案材料,华阴市新西北钢厂保卫科报案称,该厂2008年9月5日在清查炼钢现场材料时发现两个渣盘和两副吊链丢失,一个渣盘造价x元,两个共计x元,两副吊链共40米,每米造价4000元,共计x元,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3、史保河供述: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三四时,在新西北钢厂开天车的马某刚和马某到我所在的车间(钢厂连铸车间)找我,让我一起偷连铸车间的渣盘,我就同意了。在8月底一天凌晨四时许,马某刚和马某对我说,耐火土的车来了,我们三人一起卸货,后马某刚给我妻弟张建滨打了电话,让张建滨一起卸货,并给张建滨说偷渣盘之事,张建滨听后同意了。卸完货,我给货车司机说我们要偷渣盘,让司机给拉出厂区,后与司机商定给x元,司机才答应帮忙。马某刚开天车将渣盘用吊链吊起,我和张建滨在汽车车厢里把渣盘放好,在车上共装了两个渣盘,张建滨随车出了厂区。到6时许,司机给我们打电话说在钢厂东门外的公路上等我们,我们赶到地点,商量将渣盘卖到什么地点,后来我因上班就先回到钢厂。到了下午三、四点钟,马某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药厂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张建滨过来接我到了那里,马某刚和马某给我说,废品收购站老板先给了2000元,剩下的钱以后给,我们四人每人分得500元就各自走了。2008年9月2日左右下午,马某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张建滨一起到华山,到了华山路口看见马某刚和马某,马某刚给了我2400元,说是卖铁分给我的钱,我和张建滨回到钢厂家里,张建滨说给他也分了2400元。两次共分得2900元。
4、张建滨供述:2008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7时许,马某刚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并约好见面地点,我赶到约好的地点(钢厂西门外)看见马某刚、马某和我姐夫史保河都在那里,马某刚给我说晚上要偷些铁,把连铸车间的渣盘偷了卖些钱,给钢厂送料的车卸完货后把渣盘装到车上,让车拉出钢厂,我听后表示同意。到了凌晨三点多钟,史保河叫醒我说送货的车来了,我们四人就在连铸车间把车上的耐火土卸下来。史保河认识货车司机,就对司机说偷渣盘的事,司机让拿x元就给拉出钢厂。马某刚开动天车,我和史保河、马某三人把渣盘挂在天车的钩子上,将两个渣盘和两副吊渣盘的吊链装到货车上,我跟司机坐上车将渣盘从钢厂东门拉出了厂区。马某刚、马某和史保河过来后,四人协商后决定将渣盘拉到华山或县城去卖,史保河因上班就走了。我们找了几家废品收购站人家都不愿意收,货车司机说赶紧找地方把东西放下,钱他不要了。马某刚让我们在原地等,过了很长时间马某刚回来说让把车开到金月宾馆,马某刚让我一个朋友找吊车把渣盘卸下来,给了吊车司机600元,货车司机卸完渣盘后没有要钱也走了。当天下午3点多,马某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华山等,后史保河给我打电话让到钢厂接他,我和史保河到药厂东边一个废品收购站门口,马某刚说老板没有那么多钱,先付了2000元,每人分5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给。过了几天,马某刚把我和史保河叫到华山,马某刚给我了2400元,在回家的路上,我听史保河说给他也分了2400元,两次共分得2900元。
5、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到案经过:2008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马某伙同马某刚等人共同盗窃新西北钢厂铁渣盘两个及吊链两副,价值10万元。2009年9月24日,崇文分局刑侦支队接到分局情报信息中心通报:(略)公安局上网追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09年9月14日在崇文区疾控中心办理过健康证。经工作,2009年9月26日7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刑侦支队在崇文区龙潭派出所北侧光明西里酒家内将盗窃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在到案过程中,该人无反抗、拒捕等行为。
6、被告人马某供述:2008年8月的一天,我和马某刚都在新西北钢厂上夜班开天车,马某刚对我说咱们把渣盘用天车吊到送耐火土的车上,用耐火土的袋子弄住拉出钢厂,我就同意了。有一天晚上2点多,马某刚和我们厂里两个山东人(史保河和张建滨)在一起说,我就过去了,马某刚说今天晚上咱们弄渣盘。凌晨4点多送耐火土的车来了,我开天车吊钢坯,马某刚和那两个山东人、司机将耐火土卸完,给司机说拉渣盘的事,司机给他老板打电话后说让给他们x元,我们就答应了司机。马某刚开天车,我在路口看人,马某刚用天车吊了两个渣盘到送耐火土车上,后我们几人用耐火土袋子盖在渣盘和吊链上。我和马某刚、史保河骑了两辆摩托车到钢厂不远处,让张建滨在车里押车,我和马某刚、史保河在门外等送耐火土车出来。等车出来后,我骑一辆摩托车,马某刚骑摩托车带史保河跟着车上310国道往东走了100多米,司机把车停住,我们就商量把渣盘卖到什么地方去,史保河骑马某刚摩托车回厂里上班。后来准备把渣盘卖到四十米大道一家废品收购站,马某刚押车,我骑摩托车带张建滨到废品收购站,老板说东西太大割不开就没有要。马某刚让我们在原地等,他骑摩托车出去了一会回来说先把东西卸到金月宾馆他朋友处,我们就到了金月宾馆。马某刚让他朋友叫了吊车,送耐火土的司机说他不要钱了,让我们把东西卸下来,吊车到了后,我们就把渣盘卸到金月宾馆院子里,马某刚从他朋友处借了600元付给吊车司机。我们也就回家了。当天下午马某刚给我打电话说在华山供电局门口等我,我去后马某刚说收铁的老板先给了2000元,史保河和张建滨来后,马某刚给了每人500元。过了几天,马某刚又给了我3000元,说是卖了渣盘给我分的钱。
7、任江涛供述:2008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马某刚到我的废品收购站,问我收不收废铁,并领着我到华山丁字路口高速桥南,有一辆兰色大货车在公路西边停着,马某刚说货在车上,我上去看有两个象小火车箱一样的东西,马某刚让我帮忙把东西卖掉,马某刚让把车开到丁字路东边的金月宾馆,我给找吊车把东西从货车上卸下来放在院子里,马某刚借了我600元支付给了吊车司机,东西卸完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马某刚让我帮忙联系买家,我和西关钢厂的老板迪德林联系并一起到金月宾馆看了东西后,迪德林同意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收购,我把货送到迪德林的钢厂,同迪德林的媳妇一起到西桥加油站东边的电子磅上过磅,总重量为16吨多一点,总价格为x元,后把货放在迪德林的钢厂就走了。第二天,我到西关钢厂,迪德林的媳妇支付了我x元,在过磅单上注明已付过x元,剩余的钱过两天再给。我将x元扣除了马某刚借我的600元,剩余的钱给了马某刚。
8、迪某某证言:2008年9月份的一天,任江涛给我打电话说想把一些铁卖给我,并将我叫到金月宾馆看了放在院子里的两个渣盘,我看完后就走了。过了几天任江涛说想把东西送到我的钢厂,我和任江涛说好每吨3000元,我给媳妇打电话说任江涛送东西来,让我媳妇收下。我媳妇付了任江涛x元,剩余的钱说好过几天给任江涛,后来任江涛也没有来要过钱。
9、张某某证言:2008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钢厂时,我丈夫打电话说,如果任江涛送东西来让我收下,任江涛送来后,我和任江涛还有我们厂里的一个人把东西拉到电子过磅处过了磅,大约有10多吨。第二天,任江涛来和我丈夫说了一会,我丈夫让拿些钱给任江涛,我给了任江涛x元。
10、张某(新西北钢厂连铸车间工人)证言:2008年9月5日下午4时许,我在清点车间物资时,发现车间里两个渣盘及渣盘上带的两副吊链丢失。随后向厂保卫科报告。
11、马某某证言:我在华山丁字路口东开办金月宾馆,2008年8月底一天,马某刚和一个男的到宾馆来找我,说他们从河南洛阳收购的废铁想存放在宾馆里,我就同意了,后来马某刚就让拉货的车和一个吊车开进院子里,我看见两个类似长方形的大铁块上面还带着铁链。过了两天马某刚和一个男的来就把东西拉走了。
12、申某某证言,2008年9月初的一天,华山供电站西邻废品收购站男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是要用吊车让我帮忙给找一辆,我就挡了一辆过路的吊车,到华山金月宾馆看见院子里停了一辆大货车,废品站老板让把大货车上的东西卸在院子里,我让吊车司机把货卸下来后,收了600元,就和吊车司机离开了。过了大约有6、7天的时间,废品站老板又给我打电话说,把那天卸在金月宾馆的东西给装上车,卸到西关钢厂。我就叫上我外甥的吊车和我儿子一起到金月宾馆,把东西装到废品收购站老板叫的农用三轮车上,给拉到西关钢厂的院子里。收了1000元装卸费就走了。
13、申某某证言,2008年9月初的一天,我和我父亲申某某到华山金月宾馆给人用吊车吊东西,到了金月宾馆我父亲让我把院子西北角的两块铁吊到院子里停放的一辆汽车上,吊完后,我们跟汽车到西关村南边一个铁厂,把东西吊的放到铁厂院子里,我和我父亲一起回家了。
14、卿某某证言,2007年10月份左右,我开始给新西北钢厂送耐火土材料,2008年9月份前后,我们雇佣的一辆车给钢厂送完耐火土材料,偷运了钢厂的渣盘和吊链,他知道此事后和车主联系,让司机到华阴来自首,后来就再也没有联系上车主。
15、辨认笔录,史保河、张建滨通过对16名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马某刚、马某为犯罪嫌疑人。
16、辨认赃物笔录,被告人史保河、张建滨对被盗赃物进行辨认。
17、提取笔录,2008年9月22日从西关钢厂提取渣盘两个、吊链两条。
18、鉴定结论书,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渣盘等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盗物品价值为x元。
19、现场照片,被告人马某对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身份情况。
21、领条,新西北钢厂领回渣盘两个和吊链两副。
22、证明,新西北钢厂证明被盗渣盘总造价x元。
23、华阴市公安局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任江涛2008年11月3日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桃下派出所投案,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4、华阴市公安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马某刚案发后在逃,经多次组织抓捕未果。
25、新西北钢厂过磅单,200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从新西北钢厂提取过磅单两张,证明被盗渣盘的重量。
26、新西北钢厂货物登记单,证明送耐火材料货车进厂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凌晨3时,车辆号为豫x。
27、华阴市公安局证明,证明经多方调查豫x车主为战红强,2008年9月案发后将该车卖掉,车主战红强本人去向不明。待确定司机真实情况后,对司机另案处理。
28、华阴市公安局证明,证明将被盗渣盘从金月宾馆拉到西关钢厂的两辆农用车在公路上临时挡下,司机及车牌号码都不清楚,经多次查询这两辆农用车未果。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盗窃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晓民
代理审判员王悦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