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朝阳金明音像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镇X村X路北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金明音像店邻接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朝阳金明音像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朝阳金明音像店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