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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冉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陶仕俊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9月20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杨x,X年X月X日生育二女杨x。2007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天津打工因发生口角,原告遭被告毒打并致使原告身染重病,之后被告不管原告,原告便独自回家在其父亲处就医。自2008年4月开始,原告就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期间,长子杨x跟随被告生活,女儿杨x跟随原告父亲生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位于丁市X组两间门面的地盘,欠刘x元,欠原告父亲冉x元和医药费6000余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同时双方分居满4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须将被告这几年打工挣的钱大约四五万要全额退还被告。子女杨x和杨x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因为原告对子女不负责,不能照顾好子女。位于丁市X组的两间门面的地盘,被告并不知情,债务也不存在,而且被告对原告没有家庭暴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在广州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很好。1996年端午节后双方在原丁市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8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杨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x。从结婚初期到2008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2008年以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自2009年正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就逐渐没有联系,各自分开生活。故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当丈夫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杨x随被告生活,次女杨x随原告生活,位于丁市X组两间门面的地盘各得一间,债务各自承担一半。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丁市X组大约200多平米的两间门面土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转让契约等证据相互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了子女。虽双方偶尔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精神,还是能够弥补裂痕,维持好夫妻感情的。同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冉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xx负担,余款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陶仕俊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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