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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刑诉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阴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阴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7月19日因吸毒被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0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200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在药厂社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采取捅锁撞门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从该户盗窃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多件物品。经鉴定:被盗三角牌电饭锅、海尔牌电冰箱、松下牌洗衣机、爱丽丝牌电热水壶、欧欧眼保仪、TCL牌彩色电视机、志高牌空调、华声牌VCD合计价值人民币2519元。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供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清楚,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至11月25日连续三天晚上,在药厂社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被告人李某采用钥匙捅防盗门,撞开室内门的方式,伙同被告人郭某某进入室内盗窃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等多件物品。被告人李某将盗窃来的物品TCL牌彩色电视机和志高空调用于抵账,松下洗衣机、海尔电冰箱、电饭锅、电热壶抵押给别人得赃款1000元已花销,将另外一台彩色电视机换毒品自己吸食。

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三角牌电饭锅价值30元,海尔电冰箱价值525元,松下洗衣机价值1540元,爱丽丝电热水壶价值64元,欧欧眼保仪价值200元,TCL彩电价值50元,志高空调价值100元,华声VCD价值10元,共计2519元。

案发后追回的被盗物品:TCL彩色电视机一台、志高空调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眼保仪一台、电饭锅一个、电热水壶一个、塑料脸盆两个、海尔冰箱一台、华声VCD一台、美亚卫星接收器、机顶盒、望远镜、保暖内衣、房产证及住房证已由被害人领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09年11月26日牛伯英报案称,因家里长期无人居住,发现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物丢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经调查走访后,确定药厂社区X号楼住户郭某某及在其家暂住吸毒人员李某为犯罪嫌疑人,2009年12月8日对二人上网追逃。

2009年12月22日,李某在华阴市区参与赌博过程中被治安大队查获,经审查发现其为上网追逃人员。2009年12月24日,郭某某潜回家中携带衣物准备外逃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2、牛伯英报案材料及陈述:其家中长期无人居住,2009年11月26日下午16时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的物品有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志高牌空调一台、福日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x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小王子冰箱、华声VCD、电视机顶盒及接收器、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个、电磁灶一个、电暖气一台、房产证一本、保暖内衣三套、女士棉鞋一双。其同住的邻居说X号晚听到自己顶头楼上的动静很大。

3、被告人李某多次供述:我在药厂社区郭某某家里暂住,2009年11月20日,在药厂社区北边生活区东北角从北边数第二幢楼最东边单元六楼东户先后偷了好几次东西。先后三天晚上我和郭某某从郭某某家拿了钳子、起子、扳子,到那家后我用身上携带的钥匙把防盗门捅开。进门后我去卸空调,郭某某拿了些小东西往他家搬了三趟,搬了一个VCD影碟机,我和郭某某卸的空调室外机,郭某某抱了一台小的彩色电视机,我抱的大彩色电视机,空调室外机是我和郭某某抬下去的。我把从那家里偷的房产证放到我奶戴春芳家。我和郭某某把小彩色电视机用小推车推到华山口马群住的地方,从那里换的毒品,偷的室内空调是我一个人给马群送去的。偷的大彩色电视机我拿去在市西桥和“黑驴”换毒品。还将一部分偷的东西卖给了小张村王西平。

4、被告人郭某某多次供述:2009年11月23日晚,李某提着布袋,装着钳子、起子、撬杠等工具,让我和他去我家对面X号楼X单元X楼去偷东西。到了X楼李某用身上携带的钥匙将东户的防盗门捅开,把木门撞开。我们进去后,李某翻出一个望远镜,从床下翻出两台电暖气,李某让我把功放机和VCD影碟机和机顶盒先抱回家。我把这些东西放回家后,返回来时李某在小房间里翻出壁挂式浴霸一台,盒装眼保仪一台,在写字台的抽屉里找到一张银行卡,房产证,李某把这些东西装在身上。让我把电热壶、电饭锅、电磁灶抱回家。我再次返回时,李某让我把望远镜、两盒保暖内衣、两个电暖气拿上,他自己扛着一个装满东西的旅行箱我们一起回到我家。

第二天晚上大约1点钟,李某和我又去那家,还是李某用钥匙把防盗门捅开,进门后李某取出钳子和专用扳子,卸掉空调的外机和内机,我在旁边帮忙。李某拿外机,我拿内机,李某把门锁好我们回到我家。

第三天晚上大约1点左右,李某和我又去了那家,用同样的方法开了门,我两先将冰箱抬回家,用床单将洗衣机包好又抬回家,再次返回时,我抱了小的电视回家,李某抱着大电视机回家。

空调内外机和小电视机分两个晚上送到一个叫杨马群处,大电视机被李某用三轮车拉走。其他东西用什么被李某弄走的我就不知道了。

5、杨某某证言:李某因给妻子看病从我这里借了800元,我多次催李某还钱,一天晚上李某找我说把他的家电视机和空调押在我这里,他有钱了就来赎东西。李某给我送了一部奥克斯空调,又过了几天,我听和我儿子一起合伙开美容美发厅的黄某某说,李某送了一台彩色电视机和一部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我看了一下是TCL王牌21寸电视,志高空调室外机。

6、杨某某证言:2009年11月25日左右,岳庙办岳东村李某和药厂一个小伙给我送了一个乳白色分体式空调的室内机,送过来时南洞村的黄某某也在场。过了几天李某又把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和一台TCL彩色电视机送过来,这次是黄某某在我房间里收的东西,李某说是给我父亲抵账的。

7、黄某某证言:200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李某和一个小伙子来,拿了一个蛇皮袋子里面装的空调室内挂机到杨某某开的店里,说他借了杨某某他爸杨某某的钱,把东西放在店里就走了。凌晨2时许,李某一个人又抱了一台黑色的21寸电视机到店里放下就走了。到早晨5时许,李某又抱了空调室外机到店里,放下东西就走了。李某说他用这些东西顶账。

8、郭某某证言:200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我村黄某某那里,岳东村李某和一个瘦小伙来,让我帮忙抬东西,我们就坐了车到药厂生活区路口,我们下车到药厂学校门口往东一拐过了一幢楼,在一条南北路上,放着一个空调的外机,李某让我抬,我看那东西可能是偷的,就叫上黄某某坐出租车回到了华山口。后来我听杨某某说李某欠了他的钱,送过来的TCL彩色电视机还有志高空调给杨某某顶账的。

9、王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岳东村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想从我这里借1000元钱给他媳妇看病,说是拿家里的洗衣机、冰箱等家电抵押,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说,李某送到东西给李某500元,李某送来了东西,我媳妇给了李某500元,后来试了一下冰箱是好的,洗衣机坏了,李某和他媳妇叫了一个修洗衣机的到我家把洗衣机修好就走了。后李某给我发短信要剩下的500元,我把剩下的500元就给了李某。

10、李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丈夫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人要把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抵押给我们,让我给抵押人500元。我接完电话就听到有人进了我家院子里,我看见院中放着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旁边站着一个人,我看了东西后,就给了来人500元。第二天我和我爸将冰箱抬到房间里,打开洗衣机时发现洗衣机内还放着一个电饭锅、一个电热壶和一个眼保仪。我试了一下洗衣机发现是坏的,我给我丈夫说明情况,中午抵押的那个人和他媳妇带着一个修电器的来到我家,修好洗衣机他们就走了。

11、贾某某证言:2009年11月24日晚10时许,我和我妻子听到楼上有异常的响动,我妻子说楼上在装修,我听声音好像是在拉床或者挪东西的声音。

12、辨认笔录:由黄某某辨认不同10名男性照片,确认李某为犯罪嫌疑人。

13、辨认笔录:由黄某某辨认不同10名男性照片,确认郭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14、辨认笔录:由杨某某辨认不同10名男性照片,确认郭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15、辨认笔录:由杨某某辨认不同10名男性照片,确认李某为犯罪嫌疑人。

16、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牛伯英家被盗现场情况。照片已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17、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三角牌电饭锅价值30元,海尔电冰箱价值525元,松下洗衣机价值1540元,爱丽丝电热水壶价值64元,欧欧眼保仪价值200元,TCL彩电价值50元,志高空调价值100元,华声VCD价值10元,共计2519元。

18、被盗物品追回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处扣押被盗物品,从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处扣押被盗物品,从郭某某家提取作案工具。

19、领条:证明失主牛伯英领回被盗物品。

20、华阴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情况说明:关于李某、郭某某将盗窃的空调、彩色电视机从杨某某处换毒品,杨某某不知道是盗窃物品,杨某某涉嫌吸贩毒品已被另案调查处理。

李某将盗窃的洗衣机、冰箱、电饭锅、电热壶抵押给王某某借1000元,王某某在外地,只是用电话联系,王某某委托妻子收货,并不知道是赃物。

李某将另外一台大彩电给了一个绰号叫“黑驴”的男子换了一包毒品,李某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此人现在还没有找到。

21、华阴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情况说明:2009年11月26日16时,要求失主牛伯英提供被盗物品发票,因购买时间较长,在家中只找到一张购买金项链的发票。其余发票未找到。

22、华阴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盗窃案中福日25寸彩电、金项链、耳环、戒指、4根银条、一副银筷子、三块银元、800元现金、名贵酒多瓶、电磁炉、电暖气、女士皮靴、男士棉衣、二套保暖内衣没有找到,待继续侦查再做处理。

23、华阴市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被盗物品望远镜、电视接收器和机顶盒一套、保暖内衣一件、房产证等物品,华阴市物价局因物品产地不明且失主未能提供购物发票,而无法鉴定。

2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对作案工具进行辨认。

25、华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2010年3月30日,从李某身上缴获吸剩毒品0.05克,从郭某某身上缴获毒品辅料一包0.2克。

26、华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某吸毒,2009年7月19日被华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作案工具小推车一个,钳子一把、起子一把、活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鹏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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