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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略)。

被告黄某,男,196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杰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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