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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临澧县司法局。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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