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临澧县司法局。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