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琪:
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0年7月9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张武行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11274元及迟延履行金。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69元及实际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陵源支行;
户名: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
帐号:(略)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覃玉奇、黄志能
联系电话:(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