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
你与张家界市X区旅游快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1年5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腾让黄石寨餐厅大门左侧商场房屋一间,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张家界景区旅游快餐有限公司;
二、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及实际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