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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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预执字第12号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邓某:

你与张家界市X区旅游快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张武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1年5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腾让黄石寨餐厅大门左侧商场房屋一间,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张家界景区旅游快餐有限公司;

二、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及实际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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