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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某X乡X村X组。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阳某X乡X村X组X-X号。

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阳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在衡阳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未置办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1年9月10日被告陈某在佛山南海区一手机店抢夺手机,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夫妻和好无望,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正良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龙娇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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