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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阎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男。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合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阎某,被上诉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胡某向被上诉人毛某借款4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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