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大成,湖南湘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赖庆如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大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二被告因装修商品房欠原告窗帘款及借款6800元,至今拒不偿付,现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此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6800元。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未予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查实,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二被告因装修购买的世纪花园一套商品房向原告订做了窗帘,且以缺少装修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承诺做完搬迁酒后偿还此款。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2007年9月24日,被告苏某某出具了一张6800元的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苏某某催问均遭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实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苏某某对欠原告窗帘款和借款共计6800元的事实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现被告应尽快偿还欠款。鉴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欠款系装修房屋而发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文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某欠款6800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苏某某、文某共同承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汪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