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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高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杜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西新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37099.14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某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1年12月13日书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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