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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吕某、黄某、何某、唐某丁因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申请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申请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申请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申请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吕某、黄某、何某、唐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吕某、黄某、何某、唐某丁因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5月10日经永州市X区七里店、南津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丁(化名)的死亡属意外死亡,当事人无异议;

二、王某、吕某、黄某愿支付给唐某丁(化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三、约定2012年5月11日中午12时前,王某、吕某、黄某支付给何某、唐某丁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何某、唐某丁必须将尸体移出王某家,待尸体安葬后,王某、吕某、黄某于2012年5月19日将余款贰拾万元全某支付给何某、唐某丁(余款由七里店司法所转交);

四、协议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否则后果自负。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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