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
被告张XX,女。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2月8日,我与被告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农历9月生长子夏某,2010年农历正月7日生次子夏某。2011年正月,两人之间产生矛盾,被告遂出走娘屋不归,原、被告已无和好希望,且未进行婚姻登记,后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抚养次子,被告抚养长子。协议达成后,被告不履行协议,长子仍由我抚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请,在原告起诉后我已领走了长子。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8日,原、被告未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农历8月1日生长子夏某,2010年农历正月7日生次子夏某。2011年正月,两人之间发生矛盾,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抚养次子,被告抚养长子。协议达成后,两个孩子仍然均随原告生活,原告夏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领走长子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子夏某随被告张XX生活,次子夏某随原告夏某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夏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