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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调确字第14号确认决定书(申请人:曹某、廖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廖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廖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廖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1年9月10日经资兴市资兴市七里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曹某在申请人廖某住院期间已支付23400元,另申请人廖某住院期间的费用全某由曹某承担;

二、申请人廖某出院后,申请人曹某应承担申请人廖某后期医疗费、误工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累计12000元,申请人廖某不得以任何再向曹某需要支付支付其他费用。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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