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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镇。

被告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乡。

原告薛××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2005年农历12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秦XX。婚前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不能互相照顾对方生活,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不睦。2010年初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纠纷后,便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仍矛盾不断,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要求离婚,被告秦××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秦XX随被告秦××共同生活,由原告薛××每年9月1日前给付被告秦××孩子抚养、教育费3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薛××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冬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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