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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X区X路X街X号。

被执行人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创业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10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56.23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755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755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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